10.3969/j.issn.1672-321X.2015.05.009
集体土地是否能自由出租?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18日,A村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与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村将2公顷集体土地(地类为园地)出租给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其用作松香加工基地,租赁期限为30年,每年租金为60 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并于2005年10月竣工投产.至2006年7月20日为止,A村已实际收取租金60 000元.2006年8月18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A村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属非法出租土地行为.2006年9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该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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