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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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15.04.011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引用
案情简介: 曾玉新、曾秀荣均系N市郊区上尧乡新村四组农户.曾玉新于1992年在西乡塘公路北面建房3间,共220.4m2,用于自居及经营餐饮业;曾秀荣于1988年11月在西乡塘公路北面建房5间,共334.7m2,建成后出租其中3间,其余2间用于自居.后查明曾玉新与其子在该村共有两宗宅基地,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曾秀荣与其母亲和兄弟共有一宗宅基地434.6m2,并于1991年8月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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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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