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14.02.016
取得采矿权后可否直接使用土地?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光明公司在S市第9期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位于S市某镇某村石英砂矿的开采权,并当场与S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挂牌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光明公司按合同约定缴纳了采矿权出让金.
因光明公司与位于开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达成租地协议,无法开采矿产,光明公司便向S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要求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金.
采矿权、国土资源局、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开采范围、石英砂矿、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合同约定、挂牌出让、出让合同、确认书、开采权、协议、矿产、活动、案情
F29;F30
2014-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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