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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14.01.011

该行政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吗?

引用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李某某为明确某项目建设用地事项,同时向A市国土资源局和A市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A市国土资源局随后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但李某某对其两份申请却只获得了一份答复不甚满意,于是她以B城区分局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为由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被申请人写为“A市B区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而A市国土资源局认为B城区分局只是其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故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复议申请、分局、城区、被申请人、答复、主体资格、行为违法、派出机构、建设用地、管理职能、独立法人、不予受理、申请书、案情

F29;F81

2014-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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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国土资源

1672-321X

45-1313/P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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