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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13.03.0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引用
案情简介王芳原为W县平坡镇大王村的村民,1993年王芳进入N市国有企业工作,并取得N市的非农业户口.1994年,王芳因无住房,于是以取得非农业户口前的农业人口户籍材料向平坡镇人民政府申请了大王村宅基地一块,并在该地块上建房.2009年,因王芳宅基地上房屋检测出地质灾害隐患,可能会造成地质灾害,W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拆除,并对王芳进行了补偿.之后,王芳并未在拆除后的宅基地上重建房屋.2010年,大王村村委会以该土地的地上房屋已被拆除,王芳无权继续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收回王芳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地质灾害隐患、非农业、房屋检测、拆除、土地使用权、政府组织、人民、企业工作、户口、村委会、住房、重建、人员、人口、户籍、地块、材料

F32;F30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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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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