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21X.2007.05.013
该宗地签订永久性土地租赁是否有效?
@@ 案情简介:某镇政府为了引进一个投资上亿元的项目,由镇政府先向当地农民低价”永久性租赁”土地26.67公顷(其中有13.33公顷属于基本农田),再由镇政府以每公顷30万元的价格向投资商出让作为开办工厂建设用地.在平整土地后进场施工前,部分村民代表认为租赁价格偏低,开工手续也不齐全,要求镇政府重新协商.镇政府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不能反悔,同时县级政府部门正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工手续也正在补办,因此拒绝重新协商.但部分村民仍有疑义,就此向律师咨询.
签订、永久性、镇政府、重新协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租赁价格、政府部门、投资商、签字确认、平整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调整、村民代表、施工前、咨询、县级、农民、律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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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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