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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06.12.010

地下权并非采矿权当然取得的产权界定

引用
@@ 在矿业开发活动中,往往涉及采矿权、地下权、地表权以及产权界定、"负外部性"等诸多问题,其中采矿权取得时关于包裹矿产的地下土地部分产权应如何界定,已成为人们关注、讨论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许多学者却将地下权界定为采矿权的财产组成,即地下使用权随着采矿权的取得而当然取得.笔者则认为:地下权属相邻权,地下权并非采矿权当然取得的产权界定,采矿权取得时关于包裹矿产的地下土地部分应是采矿权人与地表权人共同拥有的互有物.

采矿权、产权界定、土地、矿产、开发活动、负外部性、地表、部分产权、包裹、相邻权、使用权、矿权人、组成、学者、权属、矿业、财产

D9(法律)

2007-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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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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