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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06.04.017

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引用
@@ 案例简介: 1997年4月5日,同大有限责任公司与A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A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了<A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60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付定金100万元,履行合同的定金抵作出让金.同大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10日未全部支付的,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部门、合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局、损失赔偿、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建设用地、定金、出让合同、许可证、责任、违约、案例

P285(地图制图学(地图学))

2006-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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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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