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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06.03.016

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
@@ 2004年6月2日,李某、陈某发起设立了集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但上述注册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两股东即从集亚公司帐户提走.两股东约定了出资比例,其中股东李某出资70万元,出资比例为70%,陈某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30%.2005年7月8日,集亚公司因拖欠大田公司180万元货款,无力偿还,大田公司遂以集亚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集亚公司、李某、陈某对18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公司债务、出资比例、注册资本为、注册资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田、帐户、起诉、判令、货款、法院、被告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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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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