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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321X.2005.12.007

采矿权流转呼唤法律变革

引用
@@ 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删去了第3条关于”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一条文,但仍保留了第6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禁止性条款.这一修改并没有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与计划经济年代的<民法通则>关于严格限制采矿权转让的规定保持一致.这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采矿权流转的趋势呼唤法律变革.

矿权流转、采矿权、市场经济、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计划经济、矿权转让、买卖、出租、严格限制、违法所得、非法转让、法律制度、法律变革、抵押、探矿权、禁止性、转变、滞后、条款

P285(地图制图学(地图学))

2006-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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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21X

45-1313/P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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