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23.03.015
碳中和目标下化石燃料的投资条约规制
为实现《巴黎协定》的碳中和目标,各国需有效推进化石燃料供应侧的碳治理,但该治理与投资条约之间存在冲突.为此,首先需要妥善缔约,设立联合解释机制,明确化石燃料供应侧碳治理的特殊性,将其与条约义务分开,并赋予东道国运用拒绝受惠条款的权力;其次需要妥善释约,特别是针对老一代投资条约,投资仲裁庭可运用比例原则和警察权力原则来解释条约义务,以平衡双方利益.这些措施有助于缓解化石燃料的投资治理和碳治理之间的冲突.
碳中和、化石燃料、供应侧碳治理、投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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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215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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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