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22.06.016
论职务犯罪调查提前介入的法定化
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委员会审理后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而无法结案,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予以协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监检关系为"配合与制约"关系,而非"法律监督"关系.提前介入法定化是反腐败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步、双向、统一修改,需要相应的党内法规一并调整,修法修规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及早适度.检察权在提前介入中要保持谦抑,介入程序由监委单方启动,介入阶段为监委对案件审理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介入后检察人员应当在1个月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职务犯罪调查、监检衔接、提前介入、《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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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67
2023-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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