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22.02.021
检视我国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立法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罪犯活动罪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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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04
202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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