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624/j.cnki.jgupss.2021.06.005
法律主体的虚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的批判
资产阶级法律理论声称,法律主体天然存在,它的核心特征(所有者身份、自由与平等)是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之本性的确认.实情是,法律主体完全是虚构出来的.以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的功能及其双重镜像结构等主张为前提,埃德尔曼通过分析法与法律主体的关系展开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的深刻批判.法律意识形态经由法的质询将个人建构为法律主体,旨在实现它的如下功能:通过把个人建构为交换价值的化身,确保流通自发性的实现,由此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法律主体形式被分解为主体/属性的结构,所有者身份的关键是占有自己,即作为商品形式的法律主体;法律主体的自由是出售自己的自由;合同体现了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主体的法律能力仅是通过自由平等地签订合同出售劳动力的能力.法律话语和实践掩盖了生产领域的剥削和奴役.埃德尔曼的理论,既体现了他力图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理论愿望,也反映了他对当代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批判反思,因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法律主体、法律意识形态、流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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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07
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与建设计划
2022-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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