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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182.2021.03.020

妨害安全驾驶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解读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本罪第1款中的行为主体不限于"乘客",以其他目的上车的"非乘客"、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为时身处车外的人员均适格于该款.在本罪的行为对象及其限定条件中,"驾驶操纵装置"包括方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驻车制动手柄等,在特殊情状下,也可对其扩大解释;"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可视为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有别于"运营中",应以车辆是否熄火、发动机是否停转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行驶中"的标准.本罪行为手段中的"暴力""抢控"应达到"干扰适足性"程度,即足以使车辆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就"危及公共安全"这一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归属而言,当介入驾驶人员异常、不当、过错行为时,存在阻断"干扰人"的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余地.本罪主观要件中,认识因素是核心.

妨害安全驾驶罪;乘客;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43

D912.6(法学各部门)

202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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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182

45-107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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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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