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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182.2019.03.013

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定量要素的认定——以对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

引用
社会转型期群体事件高发,威胁社会长治久安,刑法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罪刑条款.本罪中"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损失的"的司法认定,存在定位不明、参考要素不合理等问题,致使本罪的入罪标准含混.从实质解释论出发,"情节严重"宜界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参考因素主要包含暴力行为及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动机等主观要素;本罪所规定的"造成严重损失"应独立于"情节严重"要件,其内涵仅指因"致使……无法进行"发生的间接损失,它的外延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失,但也不应包含社会影响及政治影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41

D924.3(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20181073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820705

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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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182

45-1070/C

41

201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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