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8.04.016
我国《体育法》中政府职责与体育权利的错位与调适
我国现行《体育法》滞后于社会发展是因为其秉持政府职责主导思维,即通过设置政府职责,运用国家权力推动体育事业发展.这导致了权力与权利的失衡,使得运动员与普通公民皆处于权利保障缺失的被动境地.因此,《体育法》的侧重点亟待实现从政府职责到体育权利的转变,以平衡政府职责与体育权利的关系,突出权利在体育法规范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权利思维主导下,《体育法》应建构体育权利体系,突出体育行业自治权,并在此基础上调整政府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厘清政府管理竞技体育协会的职权范围,立足体育权利保障明确政府的监管性、服务性职责.
体育法、体育权利、体育协会、行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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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2018-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6-1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