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7.02.019
新加坡刑法中的私人防卫制度
作为私力救济形式之一,防卫是刑法古老、基本的免责事由.《新加坡刑法典》对私人防卫做了详实规定.私人防卫的性质,存在正当事由V.宽恕事由和否定犯罪要素V.积极抗辩之争,其属于正当事由、积极抗辩已是基本共识.《新加坡刑法典》将防卫分为防卫人身、防卫财产,并对二者的成立条件做出不同规定.防卫人身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人身犯罪的存在、防卫必要、防卫适时、防卫相当以及对防卫相应情境的合理相信.防卫财产与防卫人身的构成条件相仿,但其与防卫人身亦有显著区别:其一,防卫针对的犯罪是法定的,且其范围狭窄,其二,防卫可以造成死亡结果的,其针对的犯罪必然同时侵害了人身或供人生活的场所的法益.《新加坡刑法典》的私人防卫,规定详实,分类明了,趋主观化,但其主观化进路面临困境,应予反思.
私人防卫、防卫人身、防卫财产、主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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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广西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美国有组织犯罪之法治实践及启示"DD32400211002
2017-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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