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6.06.013
论区域府际合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区域府际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基于地方主义的阻碍、地方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制约以及现行政绩考核制度的束缚等现实缘由,妨碍了区域府际合作的深入开展。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包括科学设定合作的目标、出台区域合作的优惠措施、建立利益约束机制、健全区域补偿制度、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建立府际合作责任制度等予以克服。依托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节合作各方的行为,推动区域府际合作持续、有序、有效地进行,达到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
区域府际合作、激励约束机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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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11JZD010
2016-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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