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6.06.012
栏首语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种国际变量和区域变量,二者已经深深影响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大量涌现,这些问题依靠单个地方政府的力量已无法解决,必须寻求各地政府合理治理之道,促进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发挥整体联动效应,增强整个区域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并要建立有效的制度予以引导和保障,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这是从行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转型的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是协调府际利益关系的最佳途径。要保证府际合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并达到预期的目标,必须将区域府际合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必须深入研究府际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必须加强区域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推进区域法制一体化,从而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府际合作行为的实施与规范起到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与法治支撑。本期特推出一组研究区域府际经济的法律问题的文章,以飨读者。
区域经济一体化、府际合作、利益关系、经济发展的必然、法律问题、政府治理、协调机制、经济社会发展、法治、行政区经济、跨行政区域、经济全球化、协调发展、联动效应、竞争优势、经济转型、交易成本、合作行为、合作机制、公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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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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