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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182.2016.04.015

论替考行为之刑法规制

引用
近年来,替考现象屡禁不止,既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又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利益,因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立法的正当性。考虑到该罪的罪质较轻,刑法对其设置了较轻的法定刑种类,但是出于罪刑均衡的考虑,应当对不同类型的替考者予以区分对待。在实践中,存在职业替考者和一般替考者两种情形,对职业替考者而言,在处罚上应当重于一般替考者。

替考罪、入刑、公共信用、罪刑均衡

38

DF6(刑法)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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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182

45-1070/C

38

201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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