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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182.2016.04.014

论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客观方面

引用
盗用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新增罪名,对于身份证件的种类范围,目前不存在统一的认识。从身份概念出发,结合条文明确列举四类身份证件的共同特点,“其他身份证件”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设立,用于证明自然人非财产性权益,具有唯一有效性和一定程度的通用性证件。另外,理论上对于借用行为是否属于本罪中的“盗用”亦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由于并未影响持件人的身份信息安全,同时对公共信用的侵害也未达到擅用的程度,因此,依照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宜作犯罪化处理。

身份证件、复印件、盗用、借用

38

DF6(刑法)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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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182

45-1070/C

38

201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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