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3.01.013
论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基本走向
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绝不应当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在劳动关系中不同利益博弈之间,应当坚持劳动者利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处理劳动关系内部问题时,在劳动关系“不法”时仍要对劳动者利益加以保护;对劳动关系多样化形态的外部协调上,应当对“劳动关系”实行不同层次、不同基准的保护.
劳动关系、基本走向、内部处理、外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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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5(法学各部门)
2009-2010年度香港乐施会国际合作项目"家政服务员劳动法律权益保护项目"CHN-94792-01-0910A-U
2013-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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