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2.03.012
刍议《劳动合同法》专项培训之违约金制度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专项培训违约金制度,从而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权利倾斜配置的情况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定的约束权利.目的就是使之在法定条件成就之时使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体现了立法者们一定的分寸感和平衡感。但在实践中,关于专项培训的违约金条款,显现出操作性差和激励不当等问题。从短期考察,用人单位的培训期待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从长远来看,用人单位有可能将“边际劳动者”排除在备选范围之外,从而不能彻底地长久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专项培训违约金条款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加强劳动合同法操作性,更好地可持续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专项培训、违约金、边际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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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2(中国法律)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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