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12.02.008
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
我国现行法的名称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极不规范,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乱。法的名称要规范化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法的制定主体或效力范围、调整对象、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名称使用的规范化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建议修改《立法法》,增加法的名称规范化内容的设置。
法的名称、法规范性文件、立法主体、调整对象、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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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汪全胜主持国家社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11BFX003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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