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9.06.012
影响力交易罪比较研究
为因应我国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腐败犯罪以及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制了部分影响力交易行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七>仅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作法,既有悖于<公约>要求和国际化趋势,也不符合我国具体情况.客观要件上,该罪乃属单一行为结构,而主观方面则为目的犯,如此理解,有助于贯彻"预防在先"的反腐败理念.相较于<公约>,该罪主体范围明显过窄.
影响力交易、刑法修正案(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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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10-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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