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9.02.016
"对合犯"之本土化新探
"对合犯"一词是个舶来品,从属于最广义的共犯之类型的必要共犯,而必要共犯的范畴又不同于我国的共犯,所以有必要引入"准必要共犯"、"准共犯"来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共犯、必要共犯和对合犯的矛盾之处.另外,在对合犯双方均成立犯罪的情况下,总则中主、从犯的规定与分则的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对合犯的停止形态又应根据罪刑相同和罪刑不同的对合犯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准则.
对合犯、刑法适用、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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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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