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4.05.013
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的基本功能是保证传输信息的通信安全和防止发信人事后否认.电子签名认证的基本功能是确认电子签名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保障收信人的信赖利益.应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赋予法定义务,如审验义务、保密义务、信息告知和披露义务等.如其违反上述义务,侵害证书持有人权利以及第三人信赖利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一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认证、法定义务、损害赔偿
26
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0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