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4.02.014
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
国际劳动标准也称国际劳工标准.加入WTO后,中国已全面进入了国际主流社会,市场的全面开放必然导致资本、信息、劳动力的全球流动,它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要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这就突显出<劳动法>在一些方面的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接轨和衔接的问题,是修改<劳动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政府已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七项国际基本劳工公约所涉及"核心劳动标准",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因此,<劳动法>的修改必须要和国际劳动标准接轨,这是中国加入WTO及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以及加入国际人权公约要认真履行成员国和公约的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权的保护应是修改<劳动法>的核心内容.由于劳动权的相对义务人即用人单位拥有公民劳动权实现必须依赖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公民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者地位,而"公正"、"平等"是现代法律的本质要求,这就决定了公民享有的劳动权中必须包括争取与相对义务人实际上的平等地位,以及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保护权利的内容.
国际劳动标准、劳动法、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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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200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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