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2.06.010
关于婚姻法的若干法律思考
修改后的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法律空白较多,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婚姻法、改进、缺陷、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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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2004-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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