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182.2002.06.009
见义勇为立法的思考
几乎所有的法学教材和论文认为,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特殊类型,二者关系是种属关系,笔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对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得出了见义勇为具有公法性质,在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时,应体现国家和政府的相应责任,并论证适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无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因此,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相应责任,完善社会救助立法来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公法性质、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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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04-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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