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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535.2023.01.002

应收账款"不适格"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引用
近年来,商业保理的规范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有关保理合同效力认定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其核心原因在于应收账款"不适格".通过分析司法实务界的相关裁判,应收账款"不适格"主要包括虚构的应收账款、 不具有合理期待可能性的未来应收账款以及未实际转让的应收账款.司法实务在认定此类合同效力时也存在"有效说""无效说"以及构成"名保实贷"等截然不同的观点.为规范应收账款"不适格"效力认定标准,应根据应收账款"不适格"不同表现形式,做到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虚构的应收账款应基于保理人是否知情判断合同效力;未来应收账款应以其是否具有转让性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未实际转让的应收账款,若实际构成质押借贷法律关系的则应认定为"名保实贷",若仅是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则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合同效力、民法典

33

D92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YJC820022

2023-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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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学报

1673-8535

45-1352/Z_x000d_ _x000d_

33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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