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规则适用难题与破解
商标先用权于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写入立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将近3年时间.由于商标先用权的理论基础以及适用标准仍然存在不少争议,理论争议和立法模糊的叠加使得商标先用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逐渐显现.在已经出现的司法案例中,"在先使用"的时间节点的掌握有"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及"注册商标申请日+注册商标使用日"两种标准;"原使用范围"具有原有地域范围、原有产量规模、原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多种裁决;"具有一定影响力"则出现了举证困境,成为商标先用权规则适用中的短板.破解这些适用难题需要从梳理商标先用权的立法沿革与相应理论依据入手."在先使用"的"在先",应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先,遇到有商标注册人"使用"早于在先使用人的情况,应当侧重于考察在先使用人的主观善意,而非将"注册商标使用之日"作为通用的时间节点."原使用范围"的判断本质是对在先使用人商誉覆盖区的限定,不同的商标使用方式对于商誉区的形成影响至关重要,故此"原使用范围"应理解为原有商品或服务类别,同时不得超出原有使用方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把握宜宽缓,对善意在先使用人不应对时间节点做机械要求,遇到有恶意抢注的情形,可确立推定规则,减轻在先使用人的举证负担.
商标先用权、适用难题、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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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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