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5609.2018.01.004
电子商务中数据化商品的税收问题及应对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数据化商品交易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对于数据化商品的税收处理却困难重重,征税对象的属性、税收管辖权的界定、税收征管机制等问题都没有较为一致的观点.在分析各国争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建议及时修订有关数据化商品的税收政策,明确数据化商品属于服务或无形资产;对于跨境在线销售数据化商品按照“消费地(接受方)所在地”原则征税并采用虚拟常设机构概念,对B2B交易采用逆向课税机制,对B2C则采用第三方代收税款机制;对境内数据化商品交易则实行“提供方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机制.
数据化商品、税收管辖权、征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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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3.36(国内贸易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提升资本形成效率的财税政策研究”16BJY148;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财税研究中心支持
2018-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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