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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1205.2018.11.68

政府在互联网视听服务监管中的责任思考

引用
政府作为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监管主体,有负责提高互联网视听服务质量,扼制不良传播的义务.但现阶段政府在互联网视听服务中的监管还存在权力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技术薄弱等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互联网视听服务与政府监管的相关概念,梳理出现阶段政府在互联网视听服务监管中存在的具体不足,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政府互联网视听的监管提供一定的思考.

政府监管、互联网视听服务、政府责任

52

D630(国家行政管理)

2019-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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