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709.2022.01.00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研究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处罚关系为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有三种衔接模式: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减轻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将生态修复机制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生态修复".在此过程中,两者也存在主体不协调、司法资源浪费、信息不对称、无法完全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目的等问题;通过对问题的研判,提出主体之间协同、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贯通、磋商程序与行政处罚相协同等对策,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更加完善.
损害赔偿、环境行政处罚、关系衔接、主体协同
D921;D923;D922.6(中国法律)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与应用推广121102000000200001
2022-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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