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709.2019.07.004
矿业权应为准物权
矿业权作为一种权益财产,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益诉求.这是由矿业开发的特点决定的.矿产资源的开发是一个漫长过程,期间勘探成果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可能分属不同主体.2017年《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目前已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体系,当然亦须将资源分散立法转向集中立法,实现系统性、综合性、重构性的自然资源立法.为使市场在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中能起决定性的作用,不论在理论上,还是法律规范上,均须明晰准物权制度.
矿业权、市场经济、准物权、自然资源
2019-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