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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709.2016.11.007

矿业权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取得公信

引用
近年来由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在理论层面没有准确的认知,在法律规范层面也欠缺明晰的界定,导致了实际操作层面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争议时,当事人不知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来解决.为此,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用开头的两个条文①来关注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的争议.矿业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其公示的方式自为登记,本文将以矿业权转让问题为引子,对在矿业权转让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理论难点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以期得出矿业权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取得公信力的结论,并基于此来澄清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某些观点之谬误,为相关争执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

物权公示、物债二分、不动产登记性质、事实行为

D92;DF9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5-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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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709

11-4479/N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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