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709.2016.10.008
不动产登记性质的解释论研究
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结合《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立法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审查模式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宜认为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兼具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双重属性.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和合法性,体现登记的行政行为属性;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调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体现登记的民事行为属性.不动产登记于公私法领域的同时涉足决定了其救济程序的复合性.
不动产登记、解释论、双重属性、民事行为、行政行为
D92;D9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0-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