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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709.2016.08.003

我国土壤修复基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设计——基于美国超级基金立法的经验教训

引用
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已污染土壤修复亟待海量资金支持.建立土壤修复基金是各国政府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普遍经验.美国《超级基金法》是世界上土壤修复基金的典型立法,堪为我国相关立法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土壤修复基金资金筹集框架应当以基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污染者负担为主,基于国家环境义务与基于慈善公众参与的资金补充为辅.土壤修复基金使用以污染者不愿、不能承担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或找不到污染者为前提,并且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土壤修复基金应当形成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其他各部门协同合作的机制,并成立土壤修复基金管理中心.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修复基金、超级基金

F8 ;F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政府性基金治理困境的法治应对研究”16BFX166

2016-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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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709

11-4479/N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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