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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裁判所的性质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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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土地是私有财产,土地是公民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产,特别是二战后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限制,政府更多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在土地利用开发方面,土地权利人与政府之间面临着大量的补偿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正义,维护公民的权益,间接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为公民提供对抗政府的途径,于是各种独立的申诉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申诉机构因各国国情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性质.

土地裁判所、法院体系、准司法机构、行政机关

F3(农业经济)

2007-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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