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17.05.001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一、制度初创阶段(1950年-1957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各项建设蓬勃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十分旺盛,其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征收农民土地.新中国最早涉及征地的国家法规是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该办法规定:“铁路因建设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1950年6月28日出台的《土地改革法》规定,“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应予以征收,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农村、土地改革法、新中国、铁路局、建设用地需求、地方政府、学校、国民经济、各项建设、法规、初创阶段、养老院、孤儿院、制度、政务、征购、征地、应用、医院、团体
K26;D92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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