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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904.2016.05.018

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显著冲突

引用
一、《条例》与现行不动产法律法规的冲突内容 《条例》基于统一登记的需要对不动产登记予以规范,它与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现行不动产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细节性差别,本文仅就其中的显著冲突进行探讨,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登记原则冲突.《条例》采取依申请登记原则.即登记与否由不动产权人自主决定,登记机关不依职权主动开展不动产登记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采取强制登记主义.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法律法规、不动产、人民共和国、冲突、海域使用管理法、自主决定、强制登记、海洋渔业、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性差别、森林法、产权人、林业、规范

D92;D9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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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904

21-1460/P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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