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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904.2015.12.021

法规有歧义及时补依据

引用
2005年,Z公司向某县政府申请办理一宗土地登记.2009年县国土资源局发现Z公司提交的权源材料存在伪造,遂拟撤销该宗地登记.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罚款.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决定撤销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

法规、土地登记、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土地权利、证书、撤销、条例、存在伪造、源材料、福建省、当事人、书记、失真、假使、罚款

F29;K26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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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1671-1904

21-1460/P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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