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14.09.005
处理好各类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系
各类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确定不同的不动产单元,确保各个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联性.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对于“不动产单元”一词,很多人感觉非常陌生.所谓不动产单元,究竟有何意义?怎样确定不动产单元呢?这些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曾有过很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清晰透彻地说明.
协调处理、不动产、单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基本单位、动产登记、关联性、条例、理论、编码
TV5;TP3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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