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12.02.022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问题的探讨
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规定,上海市嘉定、普陀等区域内的数片地块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一说法,意味着在“70年大限之后”,买房人可能将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境地。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瞬间成了一纸租约,买房人为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成了提前预支的租金。对于城市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笔者在此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用地、资源管理局、建设用地、买卖合同、上海市、出让、使用期
TU723.2(建筑施工)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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