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9.07.013
严防”小产权房””变脸”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产权房、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事业建设、申请、国家、公共设施、住宅、征用
DF5;F30
2009-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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