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8.07.017
推行"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我见
@@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一般而言,公权力机关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具备干预基础.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存在公共利益的概念不确定性、公共利益被严重扩大化,以及公共利益缺乏权威界定等问题.因此,若想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必须从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着手,逐步推进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共利益、建设和谐社会、修改和完善、征用制度、问题、土地征收、私有财产、权力机关、法律界定、法律规定、法律保障、不确定性、物权法、扩大化、宪法、推进、权威、立法、基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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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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