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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904.2008.07.01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与完善

引用
@@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农民权益的根本在于保障其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七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按照这样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应该是明确而没有争议的.那么实际操作中究竟出现了哪些问题呢?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村集体经济、土地管理法、组织经营、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农民权益、村民小组、保障、争议、问题、生存、权利、操作

F30;D92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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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904

21-1460/P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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