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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904.2008.03.020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引用
@@ [案例] 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孙某伙同陈某在X镇X村沙滩非法采砂,被县河道办发现后,经多次劝阻无效,X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孙某、陈某仍继续非法采挖,非法采砂30252立方米,折合人民币11.5万元(孙某分得7.5万元,陈某分得4万元).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非法采砂、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通知书、人民币、立方米、送达、沙滩、河道、案例

TD8;P96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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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1671-1904

21-1460/P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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