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8.03.020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 [案例]
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孙某伙同陈某在X镇X村沙滩非法采砂,被县河道办发现后,经多次劝阻无效,X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孙某、陈某仍继续非法采挖,非法采砂30252立方米,折合人民币11.5万元(孙某分得7.5万元,陈某分得4万元).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非法采砂、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通知书、人民币、立方米、送达、沙滩、河道、案例
TD8;P96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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